
“固体废弃物”应该表达为“固体废物”
发布日期:2013年06月29日 阅读: 次
|
|
|
发布者: |
||
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第七十四条对固体废物的定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第八十八条对固体废物的定义改为: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固体废弃物”是80年代的提法;96年的防治法中虽然已经叫做“固体废物”,但法条和定义中还在提“废弃物”和“废弃物质”;04年的防治法中这些部分已全改为“物品、物质”,无论是定义还是法条中“固体废弃物”全部统一成“固体废物”。“废物”的提法较“废弃物”的提法增加了循环经济资源再利用的理念。 类似的,“电子废弃物”应该统一为“电子废物”;“秸秆废弃物”应该统一为“秸秆废物”;“农业废弃物”应该统一为“农业废物”;”电厂废弃物”应该统一为“电厂废物”;等等。 |
||
发布时间:2013-06-29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