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出国(境)留学管理,提高派出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南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湖大人字〔2010〕26号)(附件1)及《湖南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湖大人字〔2012〕4号)(附件2)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出国(境)留学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上级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贯彻“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方针,遵循“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原则。
二、申请、遴选(审批)程序及规则
第二条 教职工出国(境)留学工作直接由学院党政一把手负责。
第三条 出国(境)留学人员校内协议签订由学院全体领导会签。
第四条 申请、遴选(审批)其它程序及规则依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三、派出期间的联络及访学情况报告和检查办法
第五条 出国(境)留学期间,派出人员需通过QQ群、微信、电子邮件或其它形式与学院保持联系。
第六条 留学人员抵达目的地后,需及时在学院网站发布个人留学新闻,内容包括留学时间、地点、派出方式、合作导师、研究内容及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 严格实行“留学人员每3个月提交研修报告及国外合作者鉴定”的报告制度。
出国(境)留学人员每满3个月须填写《湖南大学出国(境)留学人员研修报告》(样本见附件3),本人及导师或研究合作者签署意见后扫描成PDF文件提交学院,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交学校人力资源处培养科,人力资源处汇总后将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该表将作为回国考核和提取保证金的依据之一。
四、派出期限管理(延期申请审批、期满报到、逾期处理)办法
第八条 留学人员在派出期满后,仍未完成研究或进修计划,确需延长留学期限的,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向学院、人力资源处提交延期回国的书面申请报告及由对方导师签字的同意函,经学院及人力资源处批准后可延期(限一次)1-2个月,并签订延期协议。延期计划还必须经过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九条 留学人员派出期满后,应及时回国返校,要求在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学院、学校人力资源处报到,并填写《湖南大学出国(境)人员回校报到表》。从报到的下个月起按政策恢复相应的薪酬待遇。
第十条 留学人员超过批准的出国(境)期限未归,按旷工处理,超过10个工作日,即视为自动离职。
五、出国留学期间研修任务的要求及岗位职责和任务的调整办法
第十一条 派出人员应在办理出国手续之前妥善安排好本人出国期间的相关教学科研任务,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十二条 出国(境)留学期间,派出人员应按留学协议及本人岗位职责要求完成相应的职责和任务。
六、回国考察办法
第十三条 出国(境)留学人员回国(境)后,应向学院及学校人力资源处提交国外学习、进修的书面总结材料、导师的评价总结等。
第十四条 留学回国人员在报到后两个月内至少作一次介绍国外学术动态等相关内容的报告。报告会由留学人员所在课题组组织实施。
七、出国(境)期间薪酬待遇
第十五条 出国(境)三个月(含)以内者,发放国家工资、基础津贴、岗位津贴。出国(境)三个月以上者,发放国家工资和基础津贴,岗位津贴按1/2标准发放。
第十六条 出国(境)留学期满逾期擅自滞留的,薪酬从应归之日起停发(扣缴)。
八、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