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长江环境奖学金”管理办法 (湖大教字[2011]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我校学生致力于科学技术的学习和研究,树立以科学技术的复兴和崛起为己任,敢于创新、不畏艰难、不懈攀登、报效祖国的远大志向,努力提高科研创新能力,促进全面发展,特设立湖南大学“长江环境奖学金”。 第二条 “长江环境奖学金”由我校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2009年度教育部地球科学与环境科学奖获得者曾光明教授用获奖所得个人免税的100万元奖金捐资设立。 第三条 “长江环境奖学金”面向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进行评选。 第四条 “长江环境奖学金”前期设奖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每年集中评审1次,奖励总额最高为10万元。其中包括: (一)本科新生:5000元,用于奖励报考我校环境工程和环境科学专业的优秀本科新生,每人奖励5000元,1名。 (二)二年级及以上的本科生:4.5万元,每人奖励5000元,9名,其中环境工程和环境科学专业6人,其他专业3人。 (三)研究生:5万元,其中奖励硕士研究生5 名,奖励额为每人6000元,其中环境工程和环境科学专业3-4人,其他专业1-2人;奖励博士研究生 2 名, 奖励额为每人10000元,其中环境工程和环境科学专业1人,其他专业1人。 (四)获奖人数根据申请者实际情况由评审委员会确定,不得超过规定人数。若评选人数低于规定人数,则剩余奖励金额保留于基金中。 第五条 “长江环境奖学金”申请者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现象,未受过学校违纪处分;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除符合第五条(一)款外,本科新生申报的,高考成绩原始分应排名本专业前5名。 (三)二年级及以上的本科生申报的,除符合第五条(一)款外,还需具备如下条件: 1.学习成绩优秀,在上学年无课程考试不及格现象;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上一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20%;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坚持锻炼身体,达到国家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2.学业总成绩应在专业排名前10名以内,并且积极参与学校科研创新活动,取得较大科技创新成果。 (三)研究生申报的,需符合第五条(一)款,具备扎实的学科知识、较强科研创新能力,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硕士生研究生:(1)国外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IF值≥2.0; 2.博士生研究生:(1)在国外刊物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IF值≥3.0。 (四)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如果申报人不符合上述评审标准,则按照从优向下的原则评审。 第六条 “长江环境奖学金”本科新生获奖者的申请、评审由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评审确定,报学生工作部确定,其他类型学生的申请、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10月,学校根据有关要求下发奖学金申请评审通知。 (二)学生根据申请条件,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南大学“长江环境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 (三)学生所在学院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按通知具体要求认真核实相关材料,出具推荐意见,向学生工作部推荐人选。 (四)学生工作部根据各学院的推荐,组织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奖励名单,并为获奖学生举行颁奖仪式,颁发奖学金及荣誉证书。 (六)公布奖励名单后15个工作日内,学校将奖励金额通过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到学生账户。 第七条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湖南大学“长江环境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学生证有效复印件; (3)参评对象上学年成绩单及排名情况; (4)发表论文复印件及SCI收录证明; (5)如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需提交相关证明; (6)其他证明资料。 第八条 学校设立“长江环境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党委书记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纪检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2名专业教师(其中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师1人)组成。 第九条 “长江环境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及相关事宜由学生工作部负责。 第十条 “长江环境奖学金”属专项经费,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前期100万元由捐资人一次性拨付。后续基金由湖南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在职教师、校友及“湖南大学——长江环境奖学金”获得者自愿出资捐助。 第十一条 获奖者在申报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或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核实,撤销其所获“长江环境奖学金”荣誉,收回证书和奖金,并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处理。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