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15日 阅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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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1.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健全完善研究生成长成才机制,着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湖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动态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2.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由本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 3.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4.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从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年开始实行动态管理。学院根据研究生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业绩与工作态度等情况,综合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 二、参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人事档案在校且无固定工资关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 在规定的学制内学习并按学校规定报到和注册。 6. 在第一学年所修学分不低于20学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 (2)公开发表的论文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现象; (3)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 (4)考试舞弊; (5)本学年两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 (6)已办理休学; (7)保留学籍未按时返校; (8)出国留学; (9)自动退学; (10)未按时缴纳学费。 (11)获奖后发现评审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学金。 三、奖励标准、评定比例与评定办法 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与评定比例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与评定比例,见表1。 表1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与评定比例 类别 标准(元) 比例(%) 一等奖 8000 60 二等奖 5000 20 三等奖 3000 20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将根据各年级实际人数进行分配。 2、评定办法 (1)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定一次(秋季学期开学时); (2)专业研究生和学术研究生统一排名参评; (3)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应根据研究生上一学年内的科研成果和课程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规定如下: a. 研究生在上一年度以第一作者身份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作者单位必须为湖南大学),在CSCD、CSSCI、SCI来源期刊或更高层次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受课程成绩排名限制,可优先参评一等奖学金。 注:科研成果排名按学术论文所收录期刊最新年度SCI影响因子高低排名(多篇论文按期刊影响因子总和计算);参评论文需已刊出或被接受(具有DOI号或正式接受函)。上一年度已参评的接受或刊出的论文不能重复参评。 b. 未有科研成果的研究生则依照课程考核成绩(上一学年所有课程学习成绩规格化加权平均分【计算方法见附件】)排名,参评剩余名额一等学业奖学金以及二、三等学业奖学金。 一等学业奖学金申请者上一学年所有课程学习成绩规格化加权平均分需在本学院排名前60%,且所修课程考试全部首次合格; 二等学业奖学金申请者上一学年所有课程学习成绩规格化加权平均分需在本学院排名前80%,且所修课程考试全部首次合格; 其余研究生一律参评三等学业奖学金。 四、评审组织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 五、评审程序 1. 按照“学生提交材料、资格审查、学院评审、学校审核确定”的程序进行。 (1)研究生本人于秋季学期第一周工作日内向学院提交科研论文收录、发表或接受证明材料。 (2)学院教学办公室于秋季学期第一周工作日内对研究生上一学年课程考核成绩进行排名,并提交学术委员会。 (3)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确定获奖名单和等级,在学院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将本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和等级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 2. 研究生对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学院公示期内,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果申诉人对其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六、备注 1、港澳台研究生及外国留学研究生不适用于本细则。 2、本细则由湖南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细则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湖南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5年9月2日 附件:课程成绩规格化加权平均分计算方法 附件: 课程成绩规格化加权平均分计算方法 见研究生院网站公布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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