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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士生学位论文规定(2015年10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纪要)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03日  阅读:




院主任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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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纪要(摘录)
湖大学位纪[2015]4号

2015年10月27日上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在逸夫楼北栋二楼会议室举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俞汝勤院士主持会议,15位委员出席会议。
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同意将博士学位论文送审份数调整为3份,单篇送审费用调整为500元。评阅意见返回后的处理相应修改如下:
有3位评阅专家结论为“尚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或者“不予答辩”,不能组织答辩,1年后方可重新提交论文送审。有2位评阅专家结论为“尚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或者“不予答辩”,不能组织答辩,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交论文送审。有1位评阅专家结论为“尚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或者“不予答辩”,或有2位评阅专家结论为“一般”且另外一份不是“优秀”,均不能组织答辩,3个月后方可重新提交论文送审。
重新评阅仍未通过的,博士生必须重新开题,重新撰写学位论文。
二、同意对博士留学生毕业学术标准调整为在CSSCI、CSCD或学院学术委员会指定的有ISSN编号的英文期刊上发表相关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如果国家对留学生的学术要求提高,则根据具体要求另行制订标准。
三、同意博士研究生提前毕业学术标准如下: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本学科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含采稿)必须达到:理学博士研究生发表1篇1区SCI 及1篇2区SCI,工学博士研究生发表1篇2区SCI 及1篇3区SCI,人文社会学科博士研究生发表2篇SSCI或4篇重点期刊。
对达到提前毕业学术标准的博士研究生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批准后,可以允许其在基本学制内提前半年申请学位。

决议从通过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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