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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大学研究性教学比赛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3月07日  阅读:




院教学办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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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研究性教学比赛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教师开展研究性教学的积极性,激励教师指导学生在主动探索、主动思考、主动实践的研究学习过程中,吸收知识,应用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领导。由学校领导、相关学院及职能部门组成研究性教学比赛领导小组,由学校聘请专家组成评议委员会。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组织协调。
第三条 参赛对象为在我校从事本科教育教学工作(含实验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全体教师。
第四条 评选名额及奖励办法
设特等奖1名,一等奖3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9至11名。学校将对获奖的课程作为校级教改项目予以认可,给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作为考核、晋级的重要依据,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为:特等奖6000元/人,一等奖3000元/人,二等奖2000元/人,三等奖1000元/人。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报名
教师自愿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报名,名额不限。报名时由教师提交其参赛方案及参赛课程整学期的纸质教案(如有课件可一并提交)。参赛方案要体现研究性教学理念,要包括参赛课程整学期的教学计划、方法及拟达到的效果;教案要求有具体教学过程设计,并对教材和参考资料要求进行表述。
(二)资格审查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组织专家审查报名教师所交教案和参赛方案,对通过评审的课程进行立项,并按2000元/个下拨项目启动费。
(三)比赛
比赛分初赛和决赛两个阶段进行,从方案设计到课程结束为整个比赛过程。初赛原则上以随机听课或现场考察的方式进行,初赛评议结果在每组评委对其组内每个参赛教师听课5次以上的基础上综合汇总得出,决赛单独集中进行。
第六条 评奖要求
(一)每年比赛前重组新一届讲课比赛评议委员会,评议委员会必须认真研究和掌握本年度比赛方案和细则,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评议。
(二)比赛由评议委员依据《湖南大学研究性教学比赛评审标准》进行评分。
(三)对讲课比赛特等奖实行争议期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在特等奖获得者公布之后一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写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须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并有本人签名,否则不予受理。讲课比赛领导小组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保护。
(四)每年度的讲课比赛评选结束后,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组织评议委员会成员对前期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报告,以此改进评选指标体系、比赛方案,交讲课比赛领导小组审批。
(五)凡在参赛年度中出现过教学事故的人员,取消获奖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0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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