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关于2007-2008学年度新增贷款的补充说明

发布日期:2008年01月11日  阅读:




院学生办 (通知)
此条公告已经被阅读过200次

针对这两天学院就新增贷款提出的几个问题,银行答复如下,请学院在工作中注意:
1、 贷款学生或父母的身份证如果遗失,请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带相片的户籍证明,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2、 辅导员如果没有工作证,请出具加盖学院公章的证明。证明该老师为07-08学年度新增贷款学生的辅导员,并注明身份证号码。复印件有效。
3、 学生提交的贫困证明必须为2007年开据的两级贫困证明。农村为村,乡(镇)两级;城市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两级。由于各地民政部门设置及名称不统一,故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包括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公室、民政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所),或者各级“人民政府”开据的贫困证明均可。对于学生提交的加盖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的贫困证明不予接受,请学生按要求重新办理。
4、 贷款学生提交户口复印件方式:
①.必须提交父母的户口复印件。
②A.如果学生本人户口未迁至湖南大学,请提交本人户口复印件。
②B.如果学生本人户口迁至湖南大学,请提交入校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主的户口复印件;如果没有户主的户口复印件,请到橘洲派出所办理本人带相片的户籍证明,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5、 如果贷款学生的父母身份证姓名和户口簿姓名不一致,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两个名字为同一个人。
6、 新增贷款研究生如果本科期间办理过助学贷款,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继续申请助学贷款:①办理过展期手续。②没有办理展期手续,但与银行签订过还款协议,并如期还款,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发布时间:2008-01-11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