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认真做好因公护照清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08日 阅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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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因公护照清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院(系)、所,校机关各部、处,各直属单位: 根据教外司综[2006]661号通知,今年8月以来,外交部领事司已多次发出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做好因公护照、通行证(以下简称证)的清查、收缴和保管工作。通知强调,各相关单位应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开展因公护照、证的的清查工作,将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确保按时完成。 为改变我校目前因公护照、证上交、保管、处理的现状,严格执行因公护照、证收缴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处决定从即日起开始因公护照、证清查、收缴的落实工作。此次清查的主要任务是了解2000年1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期间党员干部,特别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持用因公护照、证的情况,确保有效因公护照、证收缴率达到100%。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因公出国人员所持普通护照、通行证现应由所在单位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清查、收缴,列出持照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护照号码、有效期限),并与收缴的普通护照、证一起送交我处统一上交省外侨办。 二、以后,出国(境)人员完成出国(境)访问任务后,须由其本人或委托他人在回国后一个月内交回照、证,逾期不交的,所在单位应敦促其交回。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回者,由发照机关宣布其护照作废,并在一至三年内停止为其颁发照、证。 三、照、证被盗或遗失,当事人应立即向派出所报案,到省级报刊刊登被盗或遗失证明,并需将派出所的案件受理单和当事人的书面检讨、登报说明等材料上报省外侨办出国管理处。 教育部将根据外交部领事司的要求,不定期的对有关单位的照、证收缴、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请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认真执行。 如有疑问,请与我处联系。联系人:曾少泉(电话:8823977),周卉林(88239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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