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告全校液化气用户书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9日 阅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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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告全校液化气用户书 我校液化气供应站现设在学生十四舍东向,属临时性设施,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和《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诸多不安全隐患,市消防部门多次提出搬迁整改要求。 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不断深入,学校后勤服务工作逐步走向社会化、专业化是大势所趋,借鉴兄弟院校成功经验,为了校区消防安全和环境少受污染,经2005年11月10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我校液化气供应工作移交长沙市液化石油气总公司经营管理,我校液化气用户供气工作均由该公司承担。 为了确保我校液化气用户用气不受影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我校液化气用户请于2005年12月16日至24日内(特殊情况除外)与长沙市液化石油气总公司签订“供气协议”书。 二、为方便广大用户我公司将协助长沙市液化石油气总公司采取以下几种形式办理“供气协议”书签订工作: 1. 指派专人上门为用户办理; 2. 按用户电话预约时间上门办理, 预约电话8822655、8823730; 3. 用户可到以下液化气供应站办理: A、湖南大学(南校区)液化气站(学生14舍东向) 电话8822655、8823730 B、湖南大学北校区液化气站(原水泵房) 电话:8685220 C、长沙市液化石油总公司天马供应站(天马路46号) 电话:5417517 D、长沙市液化石油气总公司望岳供应站(咸嘉湖路791号)电话:5417517 4. 用户需换气时由送气员直接办理 三、关于液化气钢瓶押金清退有关事宜 学校计财处或后勤服务总公司曾向液化气用户收取了钢瓶压金,清退办法如下: 1、凡与液化气石油公司签订供气协议的教职员工,可执《供气协议书》凭校液化气站签字确认的原始收款收据到原收款单位清退押金; 2、凡不与液化气石油公司签订《供气协议》的教职员工将钢瓶退校液化气站,凭校液化气站签字确认的原始收款收据到原收款单位清退押金; 3、押金清退时间暂定06年1月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为了尽快完成以上工作,凡与液化气石油公司签订供气协议的教职员工,首瓶液化气价格优惠2元/瓶。 由于移交工作可能给广大用户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请相互转告! 特此告示 后勤服务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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