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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戴校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年11月22日  阅读:




院行政办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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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校容、校纪,进一步做好本科教学评估工作,请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全体教职工、研究生、本科生,即日起,务必认真配戴校徽。
而且,11月23日(星期三)起,未配戴校徽者,一律不得进入环境馆,请全体教职工、研究生、本科生认真遵守。
特此通知。

(校徽遗失的,请本人携带学生证或工作证到学校办公楼328室购置)

学院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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