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大学财务报账规定(湖大财字[2004]8号)
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9日 阅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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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财务报账规定(湖大财字[2004]8号) 为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规范学校经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报账原则 一、刚性预算原则。各单位经费预算下达后,即实行“总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二、经济责任制原则。各单位的日常运行费、业务费、创收经费、院系承包经费、科研项目经费等一律实行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即审批人在报账原始票据上签字,便对其合理性、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经济责任,在以后的审计、财务检查中,发现不合理、不合法行为,将追究审批人的直接责任。 三、 “财务一支笔”原则。各单位应确定一名财务负责人,负责经费审批;并确定一名财务专管员负责报账以及与计划财务处核对账目等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四、院系重大事项“党政联签制”原则。院系的下述开支,除各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批外,还应确定一名分管财务的党总支负责人审批: 1、奖酬金发放; 2、一张单据发生额在20 000元以上(含20 000元,下同)的重大开支,包括设备购置、维修、资料采购等; 3、一张单据发生额在1 000元以上的接待费用。 上述经费审批人、财务专管员名单和签字手迹,应书面报计划财务处会计核算中心备案。 五、经费事前、事中和事后监控原则。事前监控包括预算立项、项目计划审批等;事中监控是由计划财务处主管会计对该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审查,同时向经费使用单位或项目组定期通报经费使用情况;事后监控包括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检查等。 第二条 报账审批程序 一、按管理权限报账审批程序 1、日常运行费、业务费、院系承包经费(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创收经费、科研项目经费,由各单位党政财务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 2、国家专项经费: ①“985工程”、“863计划”、“973计划”、“211工程”、“修购专项资金”等中央专项资金; 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科研事业费拨款、科技三项拨款等。 以上专项经费在国家有关部门或学校审定批准的项目《计划任务书》范围内由经费项目负责人审批。 3、学科建设经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严格按照研究生院下达的《计划任务书》执行,在《计划任务书》规定的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4、共用经费:指学校统一预算安排用于全校性开支的业务费,由有关职能部门行使学校职权统一管理,如人员经费、教职工培训费、临时出国人员经费、人才工程经费、教学差旅费、教研教务活动费、勤工俭学经费、学生困难补助等,由主管该项经费部门负责人审批。凡支出金额超过10 000元,必须由主管该项经费的校领导审批;50 000元以上由主管该项目经费的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以上共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主管该项经费职能部门的日常开支。 5、教务处、科研处以项目形式下达到各院系或项目负责人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6、学校基本建设、大型维修项目经费:基本建设、大型维修项目的借款和报账,必须按照预算计划执行。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工程进度付款的,100 000元以内由基建处处长、计划财务处主管副处长审批;100 000—500 000元,必须经基建处处长、计划财务处主管副处长、主管基建校领导审批; 500 000元以上,必须经基建处处长、计划财务处主管副处长、主管基建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基本建设、大型维修项目的完工结算,根据审计处审计的结算资料办理财务结算手续,100 000元以内的,由基建处处长、计划财务处主管副处长、主管基建校领导审批;100 000元以上的,必须经基建处处长、计划财务处主管副处长、主管基建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7、学校对校办产业投资、对外投资资金: 学校所有投资和其他借款(借出款),无论金额大小必须由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投资需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校务会决议等相关资料)。其中:投资、校办产业借款,一律应经校务会讨论通过方可付款;其他借款经主管该项工作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方可付款。 8、上述凡属于党政联签制范围的院系经费,均应经分管财务的院系中共党总支负责人联签。 二、其他事项审批程序 1、大额付款:200 000元以上由计划财务处处长或主管副处长审批;300 000元以上由计划财务处处长或主管副处长和主管该项经费校领导审批;400 000元以上由计划财务处处长或主管副处长、主管该项经费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2、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条例》。超过现金使用范围的开支,原则上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转账支付起点为2 000元。如有特殊情况需开支现金的,必须由个人写明原因,并经相关经费负责人签字,5 000元以内由计财处会计核算岗位负责人审批,5 000元以上由计财处处长或主管副处长审批,10 000元以上由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3、因特殊情况导致原始票据丢失: ①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票据确实丢失无法找回或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的,由个人写出书面报告,报项目负责人批准,计划财务处处长或主管副处长审批后方可报销(火车票、飞机票按火车票中铺报销)。 ②购置物品等的发票确实丢失,由开具发票单位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开具发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由计划财务处处长或主管副处长审批后方可报销(飞机票能提供原件复印件的可参照执行)。 4、差旅费报销,按照《湖南大学差旅费开支规定》(湖大财字[2001]14号)执行。 ①因特殊情况超过住宿费标准的,由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但共用经费必须由该项经费的主管校领导审批。 ②严格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因工作紧急需乘坐飞机的,必须事前填报《湖南大学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审批表》。预算经费报销飞机票由单位负责人、主管校领导审批;科研经费、单位自筹经费报销飞机票由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审批。 ③退票费经本人写明原因由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5、学生实习必须凭合法票据报销,如有特殊情况没有合法票据,带队老师写出书面报告,由单位经费负责人审批,报计财处处长或主管副处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6、“学科建设经费”、“985工程”、“211工程”、“修购专项”等项目原则上按规定执行,如有特殊情况超出规定范围和《计划任务书》范围的,必须由承担该项目负责人写出书面报告,经本单位负责人、主管该项目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主管该项目经费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审批后更改经费使用范围或更改《计划任务书》,方可进入报账程序。 第三条 报账要求 各类报账,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做到手续完备,具体要求如下: 一、所有报账的原始票据,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购入财产、物资、办公用品)、项目负责人或单位经费负责人签字。原始票据必须要素完整,包括单位、时间、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一致)、票据出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票据专用章等。 二、购买各类设备、家具,无论其资金来源,均应由项目负责人或单位经费负责人、经办人、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验收人和单位验收人签字。根据《湖南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湖大行字[2000]283号)和《湖南大学合同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02年第4号)的规定,50 000元以上的大型设备和批量设备购置、批量家具购置、批量图书购置需附物资采购合同,并办理财产登记手续。图书资料购置按照《湖南大学图书资料采购管理办法》(湖大行字[2002]124号)和《湖南大学院系图书统采统编实施细则》(湖大校办发[2003]18号)文件执行。购置进口设备必须凭以下原始票据报账:①国外发票;②国内报关报检费、商检费、仓储费、运费、代理手续费原始发票;③银行水单及银行手续费原始发票,如银行水单为复印件,则要求加盖银行公章。 科研项目中为对方单位购置的设备及为新产品试制购置的设备,不在我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登记,凭委托、协作合同报账。但,在委托、协作合同中必须注明需购置的设备及为新产品试制购置的设备的品名、数量及金额。 三、各单位购买教学材料,必须到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手续。专项经费购买材料,金额2 000元以上的必须到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手续。 四、各单位报销加工费、维修经费、设备维修费,必须附加工清单及工程结算单。维修工程项目超过5 000元以上的,必须经审计处审计并签章。 五、基本建设项目和维修项目的预付工程款,应持工程合同,严格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付款,预付款时施工单位必须按进度款额提供正式发票;工程结算应提交学校合同领导小组验收和审计处审计后签章的工程结算单方可报账。 第四条 其他事项报账规定 一、学生生产实习费、研究生业务费管理办法由各相关部门另行制订。 二、预算经费内报销打字、复印资料费,按《湖南大学关于校内打字、复印、接待用餐定点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大监字[2001]5号)执行。特殊情况不能在定点单位打字、复印的,必须事先报校长办公室批准。报销打字、复印费需附清单,并由单位财务负责人、经办人签字。 三、国家专项经费报销严格按照国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四、各单位加班费、奖酬金发放,按《湖南大学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暂行办法》(湖大人字[2002]55号)执行。 五、科技项目经费报销按《湖南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在本规定颁布之日前学校其他文件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湖南大学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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