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2008年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通知(国家偿还贷款)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1日 阅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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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2006年9月联合发出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06]133号),决定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或3年以上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文件精神,我校也于近年连续下发了《湖南大学应届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实施办法(试行)》(湖大校办发[2007]6号)、《湖南大学关于实行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意见》(湖大行字[2007]10号)。 为切实做好我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和发动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政策在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款负担,化解贷款风险,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具有积极、重要的意义。 请各学院学工办老师认真学习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相关政策(具体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将其纳入学生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和发动,使每位同学都充分了解和熟悉知晓代偿资助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二、组织和实施 1.申请代偿资助的条件和程序 ①在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含研究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 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③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好,学习成绩优良; ④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⑤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⑥经学校评议、推荐。 2.申请代偿资助所需材料 ①《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见附件4) ②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复印件; 对选调分派及从事艰苦行业等存在二次分配的学生以及对无法鉴别实际工作地点是否属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申请,申请人应出具相关证明。(证明书格式见附件5)。 ③本科或研究生课程成绩单(本科生需教务处核实盖章;研究生需研究生院核实盖章); ④《个人品行说明书》(见附件6)。 有意向的请在12月18日前与彭瑜联系。 附件:《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附件:湖南大学应届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湖南大学关于实行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意见》> 附件: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 附件: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二次分配证明> 附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学生个人品行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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