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做好2006年下半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11日 阅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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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院(系)、所,校机关各部、处,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人事部、教育部、湖南省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文件精神和我校教学科研发展及学科建设的需要,结合湖大人字〔2006〕5号文件精神,现将2006年下半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发展需要,建立更加客观的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不拘一格选拔优秀人才,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正确掌握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标准,注重水平、能力和贡献,不搞论资排辈;坚持评聘结合的原则,根据教学和科研等工作需要评审出符合任职条件且岗位需要的具有真才实学的人员。 (二)继续推进教学(含实验教学)为主型教授、副教授职务评聘工作。 (三)合理控制结构比例的原则。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职称结构比例要求,宏观控制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指标数。 (四)坚持分系列申报、按岗位评聘的原则。 (五)有利于院(系)目标管理制度实施的原则。继续将晋升副教授及讲师的资格审查和评审权下放到相关院(系)。各院(系)学科评议组应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文件中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副教授及讲师的评审,学校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抽查。在评审中,院(系)学科评议组成员持异议的及群众意见反映较大的参评人员,需报学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有关要求、时间安排和说明 (一)本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参评系列 高校教师(科学研究)、高教管理(思想政治)、工程(实验)系列。 (二)时间安排 见附件5 (三)任职条件要求 1、申报高校教师、高等教育管理、工程(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见附件1、附件3和附件4;教学(含实验教学)为主型教授、副教授职务的任职条件见附件2。 2、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中的任现职时间,均从任现职起计算到2006年12月底止。 3、在本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申请晋升高级技术职务者任现职年限为5年,业务水平特别突出的申报高校教师、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务人员任职年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博士毕业晋升副高级职务年限不少于1年),申报高等教育管理(思想政治)、工程(实验)系列任职年限要求按附件3、附件4执行。 4、需晋升高一级职务,又因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变化而需要转换任职资格系列的人员,根据湘职改〔2005〕1号文件规定,按以下规定执行:对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不经转评,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所申报的职务必须与现岗位要求一致,坚持对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四)外语水平要求 2006年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外语水平要求按以下规定执行: 1、外语免试条件 ①在同一语种国家连续出国留学、访问达一年以上(外语教师指第二外语),申报高级职务者; ②获得博士学位,申报副高级职务者; ③获得硕士学位或英语六级考试合格,申报中级职务者; ④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毕业文凭且现不从事外语教学或翻译工作,申报高级职务者; ⑤2004年及以后年度取得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格并参加国家公派出国前外语高级培训合格者(须提供国家留学基金委出具的留学资格证明和相应语种高级班结业证书)。 2、下列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除符合外语免试条件者外),应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英语为PETS5。PETS5参评分数线如下: ①高校教师、科学研究系列: 1958年5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申报教授为50分;1963年5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申报副教授为40分; 从事“两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纯艺术类课程的教师(具有艺术专业学历、学位),1964年5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报教授为35分,1969年5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报副教授为30分。 ②工程(实验)、高教管理系列: 1964年5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申报正高级为30分; 1969年5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申报副高级为25分。 3、除符合外语免试条件和应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的人员外,其余人员均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水平考试,外语水平要求按湖南省人事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其它语种如法语(TNF)、德语(NTD)、日语(NNS)和俄语(ТПРЯ)的要求比照PETS5,按相同比例确定其参评分数线。 5、2000年以前参加WSK考试的成绩仍然有效,且分数线不变(英语:教授90分、副教授70分)。 6、在本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对业务水平突出的申报高校教师、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务人员,若其外语水平未达到本文件规定要求,经学校职改领导小组审议并通过,可先参加评审,评审通过后2年内,达到本文件规定的外语水平要求后兑现待遇。 (五)计算机水平要求 仍按《关于教职工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湖大校办发[2003]3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不受理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范围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院(系)不受理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 2、属于《湖南省违纪违法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处理暂行规定》中不能申报的人员; 3、违反《湖南大学科研人员学术道德规范》,在受处分期间的人员; 4、不履行相应职级职责,主要时间和精力没有放在本职工作上的人员和承担科研课题而经费未按规定进入学校规定账号的人员; 5、近一年教学综合排名为后20名的人员(后50名中的前30名,若需申报参评,院系应根据实际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或近一次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国家、省、学校的抽检中被评为D等的指导教师;或近一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在省抽检中被评为不合格的指导教师; 6、未落实工作岗位的待聘人员、内退人员; 7、技术工人。 (七)聘约管理要求 凡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在申报时承诺评审通过后在校工作至少5年,并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 (八)材料审核要求 1、各院(系)要成立参评材料审核小组,负责本单位参评材料的审核工作,确保参评材料的真实、可靠。对申报讲师及以下职务的参评材料,由各单位把关核实,人事处会同科技处、社科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进行抽查。申报高校教师系列高级职务者和管理系列、工程系列所有人员的科研和教学业绩材料,由所在单位人事干事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科技处、社科处、教务处、研究生院核实;其他参评材料仍由各单位核实。 2、为了考察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各院(系)在审核《评审表》时,应由院(系)教学督导组的负责人在相关栏内签署教学情况意见。 (九)有关说明 1、本次评审所提论文(含教学研究论文)数系指以第一作者署名公开发表的论文数,对于指导的研究生发表的论文,导师署名第二时可作为第一作者对待。 2、第一作者论文含本人为通讯作者的论文。如第一作者为本人指导的学生,且以湖南大学名义发表的,该论文可认定为第一作者论文。 3、本规定所完成的教学、科研等任务指任现职以来完成的任务。 4、申报教学为主型教授、副教授任职条件中所要求的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本次评审含今年批准立项的国家规划教材。 (十)纪律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违者一经查出,两年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情节严重者,按《湖南省违纪违法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2、材料审核人必须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因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将通报批评或按相关规定处罚。 (十一)其他说明 1、申报人员的附件材料中的论文、著作须提供原件。 2、有关教学、科研业绩和成果的认定以学校下发的相关文件为准。 3、“985工程”平台建设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统一参加本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已进入引进程序但尚未报到的“985工程”团队成员,也要求参加本次职称代评)。 4、其他有关特殊情况由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5、本通知解释权归校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1.湖南大学评审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暂行规 定 2.关于完善教学(含实验教学)为主型教师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湖大人字〔2005〕 13号) 3.湖南大学评审高等教育管理专业技术职务的暂行 规定 4.湖南大学评审工程(实验)专业技术职务的暂行 规定 5.2006年下半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材料要求及有关 问题的说明 6.2006年下半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时间安排 7.关于2006年下半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材料核实工 作的通知 附件:附件1> 附件:附件2> 附件:附件3> 附件:附件4> 附件:附件5> 附件:附件6> 附件:附件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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